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四章 經營計劃和預算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5-1 貨幣資金管理
5-2 應收款和預付款的管理
5-3 固定資產管理
5-4 無形資產管理
第六章 負債、籌資及擔保的管理
第七章 收入與成本的管理
第八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章 審計監督
第十二章 財務考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名)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特別說明法,本制度所稱"公司"的范圍僅指*****(公司名)。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各部門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公司的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公司監事會以及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按照本制度對公司范圍內財務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導的基礎上,財務管理體系中各層級、各崗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財務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公司的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要由公司董事會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
(一) 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二) 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 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議案;
(四)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五) 發行公司債券;
(六)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七)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擔保行為;
(八)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
(九)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表決的關聯交易;
(十)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七條 公司以下重大財務事項需由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其中涉及董事會權限的財務事項在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需報董事會審議批準。
(一)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生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五) 擬定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及變更公司形象的方案;
(六) 決定達到規定條件需由總裁辦公會審議的項目投資、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對外擔保和風險投資;
(七) 達到規定條件需由總裁辦公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八) 聘請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 制定或修訂本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準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
(十)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需由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八條 各部門關于財務管理的職責權限由部門管理章程規定,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各部門發生的財務事項如涉及公司董事會,總裁辦公會權限的,除需按其所在部門的規定履行簽批程序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公司董事會、總裁辦公會審議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公司應設立財務部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由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財務部門的全面工作。
第十條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設與完善,財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與考核;公司整體財務預決算方案的組織編制、審核;公司資金籌集和調度;公司稅收事務;公司財務監督;參與公司投資與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本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財務部門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資料、投資項目可行性以及其他法定財務報告應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十二 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限包括: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監督和審批公司的財務收支行為,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無效的,有權提請公司按規定處理。
(二)負責組織公司的會計核算,按照財經法規和公司的統一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各種財務管理報表,對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性,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管理責任,對不符合會計制度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責任予以糾正。
(三)組織編制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收支計劃草案,具體組織落實和監督執行公司規定的相關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等,對于偏離預算、計劃和既定方案的經濟事項有權予以糾正或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定期完成預測和財務分析工作。
(四)負責公司資金的籌集、回收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項目開發和日常經營管理的資金需要,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負責公司的資產管理,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提請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參與公司的經營計劃和項目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簽訂、資產購置和重組等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研究,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決策提供財務依據和專業意見。
(七)負責公司的稅務工作,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稅務關系,按照國家稅務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做好各開發項目的財務籌劃,合法降低項目的稅務成本。
(八)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各項財務基礎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提高財務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九)負責對公司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的管理,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配置財務人員的方案,支持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十)管理和監督各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內部審計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一)依據公司制度規定履行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依法從事財務工作。財務人員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后續教育;財務、人事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
公司領導的直系親屬不能擔任財務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財務部門負責人及會計人員直系親屬不能在公司擔任出納工作。
第十四條 財務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工作崗位變動的,必須按相關規定做好工作交接。未辦妥交接手續的,不得辦理轉崗或調動、調離手續。
第三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各部門統一招待國家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公司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及財務報告的編制方法必須符合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制定和變更需經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準則的規定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基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財務會計工作效率與質量。具體會計核算方法和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制訂的內部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規范。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十八條 公司應做好對各部門財務會計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信息和會計檔案的完全和完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財務會計檔案。
第二十條 紙質財務會計檔案對應的各類電子文檔,應作為財務會計檔案的組成部分,一并納入財務會計檔案統一管理。財務會計檔案的紙質文件與電子文檔的內容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格式要求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帳簿記錄等資料進行編制,并經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簽名和蓋章,各簽字蓋章的人員對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審計、檔案等部門應定期對財務會計工作的規范化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經營計劃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經營計劃管理,并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各部門應根據上級批復經營計劃制定相應的預算,并通過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嚴格控制各部門的成本費用開支和增加各項業務收入,確保各項經營計劃和財務目標如期實現。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作為各部門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應制定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的具體流程和基礎工作制度,對預算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實行統一組織、逐級落實、實事求是的原則。各部門應按照公司統一的內容、格式、時間節點等要求編制和上報財務預算。各部門從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到既符合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目標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各部門編制的財務預算應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需嚴格按照預算控制成本費用的支出,并據此建立內部成本費用控制責任制度。公司應制定成本費用支出的程序和標準,按規定標準和程序支出,確保支出經過規定審核與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財務預算經管理層批準后執行,應分解各項預算指標至各層級、各部門,明確預算執行負責人,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客觀環境變化、經營計劃改變、項目開發銷售進度變化等致使實際情況與預算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偏離的,公司應及時對財務預算提出修訂建議意見,按規定報批后修訂。
第二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具體的成本費用預算,并經各公司管理層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條 財務部門應向公司領導提供編制年度成本費用預算和各期成本費用預算完成情況的財務數據。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資產由其所在部門按以下原則確定主要歸口管理部門:
1、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由財務部門管理;
2、固定資產按照實際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3、軟件項目及研發用設備物料由研發部門負責管理。
各項資產統一由財務部門核算,財務部門應對資產的管理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在資產的日常管理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一節 貨幣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貨幣資金實施統一管理,以保證公司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降低財務風險。公司應樹立資金成本觀念和資金時間價值觀念,通過測算和規劃努力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編制收支預算,每年按照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安排下年度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缺口,解決資金缺口辦法均要求有明確的方案。年度資金收支預算經公司管理層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根據資金預算方案來籌集、支出和回收資金,控制應收款和負債的規模、時間,以實現保證經營所需資金、降低財務風險和資金成本的管理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滾動調整資金預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必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支出支出的權限與審批程序,并嚴格按照規定權限與審批程序進行資金支付。對于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或超越權限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未經公司總裁辦公會在其權限范圍內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公司所有的資金支付都必須依據合法、完整、真實的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據,杜絕不合理的白條或不規范的單據支取資金。由于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臺帳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按照公司的規定和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預算、計劃、結存、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管理層報送資金收支結余情況。
第四十條 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嚴禁以任何名義和借口將公款私存,嚴禁出租或出借銀行帳戶。所有銀行帳戶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業務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公司開立銀行帳戶需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
第四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帳戶進行清理,對于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帳戶應及時注銷。
第二節 應收款和預付款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業務流程,確保應收款及預付款的安全回收。應收款主要包括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第四十三條 財務部門應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設立臺帳逐筆登記發生時間、欠款單位或個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額、到期時間、催收負責人等,定期清理,按時催收。臺帳中記錄的應收款項除帳面反映的應收款項外,還應包括帳上未結轉收入,在帳上暫時未體現為應收款項,但根據合同約定應收的銷售款及其他收入。
對于逾期時間較長的應收款項,應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共同催收,在應收款項未收回或妥善處理前應做好對帳和催收工作,保留各種催收和對帳的文件和單據,并注意訴訟時效的保護,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司對期擁有合法訴訟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訴權,致使應收款項無法回收。對于期限較長的預付款項也應及時清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召開應收款項專題會議,由財務、法律、銷售、客服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分析、研究應收款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四十五條 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符合公司壞帳確認條件的應收款項,公司應在取得核銷證據后及時按規定程序報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批準后核銷壞帳。
第四十六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公司的,應結清所欠公司款項,未辦理結清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規范其他應收款的核算,其他應收款主要核算公司內部資金往來、因業務需要應收的備用金及因業務需要的其他應收款項。
對于逾期時間較長的其他應收款項,應明確責任人并作為重點催收對象,由財務、法律、業務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分析其他應收款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尋求解決方法。
第三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處置、保管和登記等基礎工作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努力降低存貨和固定資產采購、持有和運營的成本與風險,提高利用率。存貨和固定資產采購、保管和核算應由相對獨立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明確各自責任和權利,互相監督和制約。
第五十條 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責任制度,行政部門負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購建、使用、保管和登記等管理工作。保證公司合理使用和保管各項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完好無損,數量不缺,每年至少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維護和清理盤點,提高使用經濟效益。
第五十一條 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公司所購置的固定資產都必須納入帳內管理和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與安全
第五十二條 對于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按正常流程清理。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報廢、毀損等)需查明原因后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需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執行。
第五十三條 財務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四節 無形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當制定無形資產業務管理制度,明確無形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取得與驗收、使用與保全、處置和轉移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無形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的使用效果、生產經營發展目標等因素擬定無形資產投資項目,對項目可行性進行研究、分析,編制無形資產投資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審批,確保無形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合理。 對于重大的無形資產投資項目,應由董事會進行審批,防止出現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五十六條 嚴格執行無形資產投資預算,對于預算內無形資產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制度辦理相關手續;對于超預算或預算外無形資產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批后再辦理相關手續。外購的無形資產,必須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仔細審核有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必要時應聽取專業人員或法律顧問的意見。對驗收合格的無形資產應及時辦理編號、建卡、調配等手續。
第五十七條 外購無形資產應當制定請購與審批制度,明確請購部門(或人員)和審批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應的請購與審批程序。無形資產采購合同協議的簽訂應遵循合同協議管理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無形資產交付使用驗收制度,確保無形資產符合使用要求。無形資產交付使用的驗收工作由使用部門及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公司合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購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除已經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外,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公司應當根據合同協議、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無形資產的驗收手續。
第六十條 對需要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無形資產,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要求和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確定無形資產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實施無形資產目錄制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確定無形資產攤銷范圍、攤銷年限、攤銷方法、殘值等。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第六十二條 每年年末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對無形資產進行檢查、分析,預計其給公司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檢查分析應包括定期核對無形資產明細賬與總賬,并對差異及時分析與調整。 無形資產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應當計算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公司會計準則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第六十三條 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應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填制無形資產報廢單,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對該無形資產進行報廢清理。 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應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注明報廢理由、估計清理費用和可回收殘值、預計出售價值等,按規定程序審批后進行報廢清理。 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無形資產,應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價、已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報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予以出售或轉讓。 對于重大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報經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審批后方可處置。
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六章 負債、籌資及擔保的管理
第五十四條 公司企業債券、發行信托資金、銀行貸款等對外舉債行為需經總裁辦公會、董事會按照規定權限審批。
第五十五條 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據此合理控制負債規模、水平及清償,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并有效控制負債帶來的財務風險。
第五十六條 公司籌措生產經營資金時,應在可能的條件下,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結算資金、企業積累等多種籌資渠道中,選擇資金成本最低的籌資方式。嚴禁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對外拆借資金等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擔保行為需經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按權限審批。未經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批準,不得提供擔保。公司下列擔保行為,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一)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根據《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五十八條 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資金外借給其他單位,如確有需要應經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按權限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五十九條 公司原則上不得向外提供擔保,如確有需要應落實與擔保責任相對等的反擔保并經總裁辦公會或董事會按權限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 收入與成本的管理
第六十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有關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一條 公司所有收入,包括軟件收入,硬件收入,服務外包收入以及各種補貼收入等,都必須全部、及時地納入帳內核算,不得將收入轉出私設小金庫。公司應就所取得的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正確計算、按時交納稅金。嚴禁違反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偷稅、逃稅。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有關核算的規定,規范使用成本費用核算科目,不得人為任意修改。
第六十三條 公司不得亂擠亂攤成本,不得以虛假的發票進入成本,不允許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收據或白條進入成本。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核算有關規定統一確定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和分攤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第六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等機制,有效降低成本。
第八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六十六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公司、下屬部門對所有對外投資按照各級審批權限向董事長、總裁辦公會進行立項報批。在項目審批前應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完整可行的項目資金安排等詳細資料。經批準的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投資預算執行。財務部門根據批準的投資預算,組織籌集相應的資金。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對外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需與公司的整體發展規劃、公司現有條件相一致;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并與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相符。
第六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門必須參與公司的投資項目立項,對擬新增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盈利預測提供專業意見。公司進行接收、兼并、收購、出售等并購活動時,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評估公司進行審計和評估,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按國家有關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都要納入賬內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搞賬外投資。嚴禁以對外投資的名義搞"小金庫"。
第七十條 公司財務部要加強對已立項投資項目的資金和核算管理。聯同有關部門跟蹤、管理、監督項目的實施,及時反映項目是否符合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和利潤目標。對投入資金或投資占控股地位的投資項目,必須派懂業務、懂管理、懂財務的人員參與項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制度和項目進展情況的定期上報制度。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經董事會審批后實施。
公司財務部應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現金收支情況和公司所有者權益情況向公司管理層提交利潤分配草案,經公司管理層審批后報總裁辦公會,經總裁辦公會審批后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七十二條 公司按利潤分配方案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只能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彌補公司虧損或增加公司資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就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依據相同的基礎和方法編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四條 公司統一組織年度財務決算和日常財務會計報告編報工作,及政府規定的其他財務會計相關報表、報告的編報工作。
第七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按規定報送財務報告。
第七十六條 報送財務報告的同時,應有相關的財務分析,包利潤完成情況分析、收入完成情況分析、費用支出情況分析等,對存在的問題要求同時提出解決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的重大對外投資、重要資產的處置、主要的經營項目進展情況及公司經營環境、經營范圍等發生重大調整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并詳細說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有編制人、財務負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應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并對公司財務報告負最終責任。
第七十九條 公司必須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的會計期間、法定語言文字和幣種編制財務報告。實際會計核算的會計期間、語言文字及幣種同規定不一致時,應按規定的會計期間、語言文字及幣種調整編報財務報告。
第八十條 公司正式對外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本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除正常的對外披露途徑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對外泄露公司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不得擅自對已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和相關經營信息進行解釋。
第八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需經審計的,由本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批準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總裁辦公會審議。
第八十二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及公司招投標、融資等業務需要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或相關財務信息,違反規定要求提供的,公司有權拒絕。
第十一章 審計監督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在條件成熟時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內審機構和人員對公司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八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以及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各項業務規范,并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制度、業務規范開展工作。
第八十五條 公司的下列活動、事項必須進行外審計:
(1) 投入資本驗資;
(2)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 公司清算;
(4) 公司并購;
(5) 其他有關法規規定或公司認為必須進行的外部審計事項。
第八十六條 公司內部、外部審計的審計結果可以相互參考、利用、但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二章 財務考核
第八十七條 公司對財務人員的考核依據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管理,考核結果作為其工作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八十八條 財務考核工作按公司財務管理權限級別分級組織實施。
第八十九條 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每年年初組織對上一年財務工作的考核與評審。考核與評審的內容、方法及獎懲辦法由公司財務部門、人事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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